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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4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四川尚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尚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4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尚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双楠美邻1-1幢6楼A-1号。法定代表人曹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2楼211号。法定代表人周庆,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704号裁决书,受理四川尚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标的为547495.08元。执行中查明,2017年10月12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尚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7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