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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国祥诉大庆市双庆水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111号申请保全人:孙国祥。被保全人:大庆市双庆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成植,该公司总经理。被保全人:王国民。被保全人:刘雅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祥与被告大庆市双庆水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15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大庆市双庆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96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15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雪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