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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素梅与李绍银、李梦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素梅,李绍银,李梦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861号原告崔素梅,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聂占营,获嘉县鑫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学义,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李绍银,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李梦毅,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被告李绍银、李梦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被告李绍银、李梦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焦作市解放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原告崔素梅诉被告李绍银、李梦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崔素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素梅撤回对被告李绍银、李梦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绍银、李梦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崔素梅承担。审 判 长  张洪洲审 判 员  张丽慧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