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成都威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双流聚皇家私制造厂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威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双流聚皇家私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64号申请人:成都威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成双大道268号C区10幢附18号。法定代表人:吴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艳,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双流聚皇家私制造厂,住所地:双流县协和街道成顺社区7组。经营者:黄忠静。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上东大街段111号阳光保险大厦9层。负责人:孙永禄。申请人成都威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双流聚皇家私制造厂名下价值人民币127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双流聚皇家私制造厂名下的财产在127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马 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