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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市供销社巢湖资产管理中心与何善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供销社巢湖资产管理中心,何善超,巢湖市旗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877号原告:合肥市供销社巢湖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6751556Q。法定代表人:张东风,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善超,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将,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巢湖市旗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竹柯村委会市垃圾处理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208225XF。法定代表人:何善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供销社巢湖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何善超、第三人巢湖市旗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供销社巢湖资产管理中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供销社巢湖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合肥市供销社巢湖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