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祖尧、朱柳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祖尧,朱柳莺,蒋祖舜,蒋祖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638号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488415268A。法定代表人:黄如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海(系该联社职工),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蒋祖尧,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朱柳莺,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蒋祖舜,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蒋祖魁,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祖尧、朱柳莺、蒋祖舜、蒋祖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海,被告朱柳莺、蒋祖舜、蒋祖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祖尧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祖尧、朱柳莺夫妻归还普惠金融卡透支借款本息54068.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日利率万分之四,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的百分之五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至2017年4月21日总共欠息54068.9元,其中本金45103.29元,利息6878.58元,滞纳金2087.03元;2.判令被告蒋祖舜、蒋祖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个人担保声明》,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蒋祖尧发放额度为50000元人民币的普惠金融卡一张,普惠金融卡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借款日利率为万分之四,按月结息。被告蒋祖尧、朱柳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被告朱柳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蒋祖舜、蒋祖魁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普惠金融卡一张,授信额度50000元人民币。从2016年10月开始,被告蒋祖尧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蒋祖尧、朱柳莺夫妻拒绝归还本息,被告蒋祖舜、蒋祖魁也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诉讼请求。朱柳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个人目前经济状况无法偿还。蒋祖舜、蒋祖魁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蒋祖尧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经审查,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蒋祖尧向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上签字,该表附有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中第二条中约定,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透支金额计收利息。持卡人需要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普惠金融卡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还款:正常透支或逾期1-90(天)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依次偿还。”同日,蒋祖尧与原告签订《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约定持卡人应按规定缴纳年费200元/年;普惠金融卡预借现金、消费、转账等资金类交易均不享受免息期,按日计息,日均透支利率按万分之四执行,系统根据持卡人实际透支天数计收利息,同时甲方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动态调整和管理卡片额度和透支利率、年费;按账单月结算,透支利息=透支本金*卡片核定透支利率*透支天数等。2014年8月27日,蒋祖魁、蒋祖舜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个人担保声明书》,主要约定:保证人自愿为蒋祖尧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因使用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债务人普惠金融卡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主合同中约定的到期还款日的次日起两年。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审批后,向蒋祖尧发放授信额度为50000元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一张。2014年9月19日起,蒋祖尧陆续使用该卡的授信金额。截至2017年4月21日,蒋祖尧应还透支本金45103.29元、透支利息6878.58元,并产生滞纳金744.03元,违约金1343元。之后,蒋祖尧未还款并支付透支利息及产生的违约金,蒋祖舜、蒋祖魁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涉案债务发生在蒋祖尧、朱柳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蒋祖尧之间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及《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与蒋祖舜、蒋祖魁签订的《个人担保声明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义务,蒋祖尧领用金融卡并使用,应当遵守协议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使用该卡消费后,应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现被告蒋祖尧未按约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蒋祖尧归还信用卡消费款本金45103.29元及支付截止至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6878.58元及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项“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蒋祖尧之间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蒋祖尧逾期未还款项约定违约金及收取方式和标准,因此对原告主张2017年1月1日后的违约金(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1日1343元),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债务发生在蒋祖尧与朱柳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朱柳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蒋祖舜、蒋祖魁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意思表示真实,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蒋祖舜、蒋祖魁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蒋祖尧、朱柳莺追偿。蒋祖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蒋祖尧、朱柳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透支借款本金45103.29元、暂计至2017年4月21日止的透支利息6878.58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滞纳金744.03元;二、蒋祖舜、蒋祖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祖舜、蒋祖魁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蒋祖尧、朱柳莺进行追偿;三、驳回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元,公告费600元,由蒋祖尧、朱柳莺、蒋祖舜、蒋祖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新星人民陪审员 黄莲俤人民陪审员 黄爱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