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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瑞升与被告徐帅、吕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瑞升,徐帅,吕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755号原告:安瑞升,男,山西省交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宾,交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帅,男,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吕源,男,山西省交城县人。原告安瑞升与被告徐帅、吕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安瑞升诉称,2016年5月18日17时许,被告徐帅无证驾驶其本人与被告吕源共同所有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交城县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跨越过护栏横过公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被告徐帅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120救护车将原告送往交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日后于2016年5月23日转山西医科大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6天,于2016年6月8日出院。诊断为:双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股骨粗隆下骨折、右尺桡骨骨折、皮肤擦伤(周身)。出院医嘱:转当地医院继续治疗;患肢伤口每三日换药一次,术后3周视切口情况拆线;右前臂支具固定制动,避免患肢承重及负重;适当患肢功能锻炼;术后6周复查,不适随诊。2017年3月27日,经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双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评定为9级伤残、右尺桡骨骨折评定为10级伤残。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141433.55元;2、继续治疗费1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4、营养费1050元;5、护理费2124.91元;6、误工费15388.75元;7、残疾赔偿金108477.6元,合计285274.81元。二被告应按主要责任向原告承担70%即199692.37元的赔偿责任。但被告徐帅只向原告支付了交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全部医疗费5000元、山西医科大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的部分医疗费6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赔偿199692.37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瑞升不能提供被告徐帅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瑞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