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曹永峰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91号罪犯曹永峰(别名曹思中),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1年9月23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舟岱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永峰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曹永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永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