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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执保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郝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9执保44号之一移送庭室:武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被执行人:郝xx,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武乡x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9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郝xx银行存款114629.0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山西武乡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xx银行存款114629.0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绍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