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29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窦X与北京通顺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X,北京通顺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9362号原告:窦X,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通顺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0层1104。法定代表人:武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窦X诉被告北京通顺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通顺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窦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