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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盐城金格瑞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金格瑞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004号原告:盐城金格瑞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工业集中区合兴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蔡东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华旻,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799号。法定代表人:董波。原告盐城金格瑞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斯卡特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盐城金格瑞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格瑞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金格瑞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盐城金格瑞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广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