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白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66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蔡纪翔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薛白羽出生日期1983年6月26日民族汉性别男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9月26日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637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查明事实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薛白羽酒后驾驶闽A×××××小型轿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324国道福昆线109KM+700M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薛白羽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4.95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薛白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