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戴维贺与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维贺,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319号之一申请人:戴维贺被执行人: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林,该公司总经理。戴维贺与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甘0191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戴维贺经济损失120000元。因义务人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戴维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