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周宝福与刘克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福,刘克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489号原告:周宝福,男,住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来平,女,住址同上。系原告周宝福之妻。被告:刘克禧,男,住会宁县。原告周宝福与被告刘克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周宝福以与被告刘克禧协商解决好此事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宝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宝福负担。审判员李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