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武汉百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新华路388号百盟城市广场五楼。法定代表人:李家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董事长。原审被告:武汉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1幢36层1-10号。法定代表人:李家俊,董事长。上诉人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百盟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4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将此案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查明,2016年4月5日,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宝清百盟城市广场A1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2017年1月19日,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协议》,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支付剩余工程款。因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还款,引发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既是对拖欠工程款的认可,也是与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就还款事宜达成一种新的债权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接受货币一方黑龙江省中安消防工程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被告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武汉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先行立案受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黑龙江百盟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