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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申请执行赵峰、靳海芳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赵峰,靳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5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郑州市金水区二七路98号。负责人沈沈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赵峰,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165号院。被执行人靳海芳,女,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向阳街3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申请执行赵峰、靳海芳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6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达成本本协议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按原金融借款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还款。若有新的抵押物同样按原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二、若一年后抵押物不在赵锋名下或未提供新的抵押物,二被告愿意将剩余欠款一次性支付。三、案件受理费7004元,减半收取3502元,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于2015年1月5日前将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20393元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赵峰、靳海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4日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峰名下位于二七区交通路165号院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