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与孙秀峰、李世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孙秀峰,李世英,田金贵,李桂珍,陈太平,王延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后简称邮政储蓄嫩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秀峰。被执行人李世英。被执行人田金贵。被执行人李桂珍。被执行人陈太平。被执行人王延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邮政储蓄嫩江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秀峰、李世英、田金贵、李桂珍、陈太平、王延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孙秀峰、李世英、田金贵、李桂珍、陈太平、王延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大庆中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陈贵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含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