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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明林与被执行人李景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林,李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冯明林,男,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景华,男,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冯明林与被执行人李景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124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