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民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廖命芳、陈良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命芳,陈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民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命芳,男,1959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伟,男,1970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上诉人廖命芳与被上诉人陈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廖命芳立《欠条》向原告陈良伟借款人民币5000元,《欠条》内容“欠过陈良伟先生人民币伍仟元整,注:此款2015年12月份前还清”,被告廖命芳在《欠条》上签名并捺上多个指纹;因该款一直没有清偿,原告陈良伟遂向原审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外,原审法院根据被告廖命芳的答辩,对庭审后原告陈良伟提交的《欠条》原件进行了调查核实,原告陈良伟对《欠条》的背书涂划陈述为立《欠条》时,是被告廖命芳自己写错涂划掉,再反页写《欠条》的。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廖命芳欠原告陈良伟款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廖命芳立下的《欠条》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为据,该《欠条》成立有效;欠款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后,被告廖命芳没有清偿,故原告陈良伟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廖命芳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案的证据质证权利,对其书面答辩意见“偿还涉案借款人民币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印证,理��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廖命芳欠原告陈良伟款5000元,限被告廖命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良伟清偿支付履行;款交本院转原告陈良伟收领(执行款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支行;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帐号:20×××7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命芳负担。上诉人廖命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决。2、驳回被上诉人陈良伟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陈良伟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涉案借款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本来不认识被上诉人,2007年前后,上诉人多次向黄佛光借款,共计约50000元,后偿还了一部分,其余部分因上诉人经济周转困难暂无力偿还,但黄佛光不同意上诉人延期偿还的请求。因上诉人实在无力偿还,黄佛光便叫来本案被上诉人陈良伟前来逼债。在被上诉人的胁迫下,上诉人通过借高利贷、向所有亲戚朋友借款等方式还清了所借黄佛光的50000元债务。但意想不到的是,因还款时原借条未能收回(当时陈良伟称,借条未带来,也不用收回,反正还清钱后不会再催偿),在上诉人还清黄佛光贷款后,被上诉人又拿原借条向上诉人催讨,并且命上诉人重新向其立下贷款人为被上诉人陈良伟��借条或欠条给他。在被上诉人的胁逼、恐吓、敲诈、勒索等各种手段之下,上诉人共向陈良伟支付了共计300000多元的款项,并且还向他立下了不知多少的借条或欠条。例如在2014年1月29日晚上9时多,在紫金鑫华宾馆五楼,被上诉人带上几个打手,强迫上诉人立下了数额为140000元的欠条。同时,在上诉人向陈良伟付款时应他的要求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的,而他又不写收据给上诉人,而原借据又不肯还给原告。有时,在上诉人的强烈抗议和要求下,陈良伟只答应在借条背面注明还款情况。本案中的5000元“债务”就属于这种情况。但从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借条可见,该借条背面注明款项已还清的相关字体现已被被上诉人划得无法看清了。被上诉人所称该划痕无法看清是上诉人所为与事实不符。试想,一张白纸能值多少钱?何况到处都可以找到一张白纸,上述人有必要划得那么累吗?事实上,像这样的借条、欠条在被上诉人手上还有很多很多。如果被上诉人可以确认没有其他借条、欠条,上诉人就只欠被上诉人该案讼争的5000元,尽管该5000元欠款不是事实,为了息事宁人,上诉人也愿意向被上诉人支付。另,被上诉人陈良伟无正当职业,根本无贷款能力。综上,被上诉人诉请的5000元并无事实依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二)本案的一审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负担。由上所述,本案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偿还,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而本案诉讼费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三)上诉人人本来就有鼻咽病、心脏病、冠心病等多种疾病,经被上诉人近10年来的胁逼、恐吓、敲诈、勒索、折磨,病情现已大大加重,其中鼻咽癌已到了晚期,本人保留追究被上诉人相关责任的权利。被上诉人陈良伟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本案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廖命芳是否已经偿还被上诉人陈良伟借款5000元。本案的借款有廖命芳出具给陈良伟的《欠条》予以证实,应予以认定。廖命芳主张已经归还涉案的5000元借款,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欠条》原件仍在陈良伟手中的事实,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至于廖命芳主张是受到陈良伟的胁迫才写下的《欠条》因没有证据证实陈良伟对廖命芳有胁迫的行为,故本院对此也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廖命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健生审判员 高晓鸣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