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522号原告:龚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