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522号原告:龚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