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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汤辉文、叶秋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辉文,叶秋兰,叶某,叶凯,叶朵,章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汤辉文,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执行人:叶秋兰,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执行人:叶凯,男,201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法定代理人:叶某,系申请执行人叶凯父亲。申请执行人:叶朵,女,201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法定代理人:叶某,系申请执行人叶凯父亲。上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彭华为,男,鹰潭市司法局干部,系申请人亲属。被执行人:章振发,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汤辉文、叶秋兰、叶某、叶凯、叶朵与被执行人章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6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振发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辉文、叶秋兰、叶某、叶凯、叶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章振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款247210.26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为3608.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章振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汤辉文、叶秋兰、叶某、叶凯、叶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章振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云晓审判员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