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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碧波、李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碧波,李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337号原告: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万寿宫居委会翊武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景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李碧波,男。被告:李大英,女。原告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农商行)与被告李碧波、李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12日,原告沪农商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沪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7545元,由澧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审判员  闵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