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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肖本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肖本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营业场所: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2562J。负责人:毕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芝,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本凤,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肖本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归还相应欠款剩余款已承诺相应期间内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负担(肖本凤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刘丛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