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蒋金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蒋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菱溪南路2069号商业2069室,法定代表人:杨华菊,机构代码:91341102057027650M。被执行人:蒋金柱,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54岁,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金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金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金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0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