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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东生与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生,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789号原告刘东生,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委托代理人李瑜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辉,平远县司法局法援处工作人员。被告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平远县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华伟生。被告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平远县东石镇马地坪。法定代表人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生诉被告平远利天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平远天域冶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生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东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东生负担。审判员  廖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