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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721号之十九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执行魏亚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721号之十九被执行人魏亚杰,女,1991年出生,住遂平县。关于遂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执行魏亚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魏亚杰在平安银行880008839307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亚杰在平安银行880008839307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