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3188号原告: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北路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行政总监。被告:朱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鸿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3元,减半收取86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筱娟书 记 员 李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