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许景云、崔智粉与吕鸿泰、丁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景云,崔智粉,吕鸿泰,丁桂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景云(曾用名:许彩云),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智粉,女,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鸿泰,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桂云,女,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许景云、崔智粉因与被上诉人吕鸿泰、丁桂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29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景云、崔智粉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景云、崔智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