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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北沃尔森纺织有限公司与王本荣、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沃尔森纺织有限公司,王本荣,王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796号原告:河北沃尔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武松西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本荣,男,60岁,汉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被告:王波,男,41岁,汉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河北沃尔森纺织有限公司与王本荣、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沃尔森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沃尔森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河北沃尔森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