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阮善䘵、张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善?,张月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善䘵,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李墩镇黄埔村环村西路**号,现住江西省鹰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军,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月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上诉人阮善?因与被上诉人张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松溪人民法院(2017)闽0724民初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阮善?上诉称,1.从被上诉人张月生一审提供的三组证据看,本案汇款发生在广发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上海嘉定区是被上诉人张月生的汇款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而三笔汇款无一发生在福建省松溪县,故福建省松溪县不是合同履行地。2.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片面认为被上诉人张月生为接收货币一方,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显然是错误的。本案应当依据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3.上诉人的户籍地为福建省周宁县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鹰潭市,该两地法院也可作为本案的受理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张月生依据上诉人阮善?向其出具的借据,主张阮善?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张月生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张月生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阮善?住所地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张月生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阮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延平审判员 李 力审判员 郑宗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