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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张聪敏、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聪敏,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27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聪敏,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因商标侵权行为,于2014年10月11日被泉州市工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建军、施加妙,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聪敏,��册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黎山村张坑二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81306038。诉讼代表人张建省,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张聪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2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聪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上诉人张聪敏,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5月间,被告人张聪敏作为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未经授权,在晋江市内坑镇黎山村张坑“华龙”厂宿舍楼一楼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内,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波斯猫”牌注册商标的纸巾。2016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查获假冒“波斯猫”牌注册商标的纸巾701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9685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纸巾均为合格。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张聪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杨某,4、张某4证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营业执照、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及商标注册材料,工作说明,辨认��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证书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聪敏作为该单位(?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1&Gid=11829880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61392600&Page=0&PageSize=5&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6#m_font_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聪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侵权产品尚未流入市场,对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聪敏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聪敏有商标侵权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聪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三、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假冒“波斯猫”牌注册商标的纸巾701件,予以没收并销毁。上诉人张聪敏及其辩护人诉辩称:所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纸巾实际总价值也就7万元,一审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129685元,明显偏高;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涉案侵权产品尚未流入市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5月间,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和授权,生产“波斯猫”牌假冒注册商标纸巾共计701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9685元,上诉人张聪敏系原审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者等事实均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9685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上诉人张聪敏系原审被告单位实际经营者,是被告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上诉人张聪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单位福建优木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人张聪敏的经营管理下曾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被行政处罚,现又再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对原审被告单位及上诉人张聪敏均可酌情从重处罚,且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诉人张聪敏不宜适用缓刑。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作出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聪敏及其辩护人诉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四、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完明审判员  黄生计审判员  陈志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其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用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