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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7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与何仲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何仲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732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78号。负责人:刘春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仲森,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与被告何仲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为7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