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执异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正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丁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异110号申请执行人: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楼6层6020室。法定代表人:常东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兵,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正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丁志富。第三人:丁志富,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正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正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6)沪0104民初1360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现已进入执行阶段。现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丁志富为(2016)沪0104执4227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晓晨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审员王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