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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满开亮与宋金平、宋兵、厉彦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开亮,宋金平,宋兵,厉彦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946号原告:满开亮,男,1982年3月13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宋金平,男,1967年6月17日,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宋兵,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厉彦泽,男,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满开亮与被告宋金平、宋兵、厉彦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满开亮诉称:2016年9月15日晚9时,满开亮与满开明在“沙二”烧烤店吃饭,被告等家人与原告邻桌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因座椅发生口角,三被告动手将原告及弟弟打伤,伤后被送往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左顶部挫伤、左眼睑球挫伤、左眼睑裂伤、左颈部软组织裂伤、双上肢挫伤。住院治疗4天出院,出院后继续治疗。案发后经报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各事项损失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损失:1、医疗费:9075.40元;误工费:172.29元*4天=689.16元;护理费:125.66元*4天=502.64元;伙食补助费:100元*4天=400元;就医交通费200元;鉴定费:480元;总计:11347.20元。2、残疾赔偿金、出院后误工期限、出院后护理期限、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待评。本院认为,满开亮称本案已经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前进派出所受理,现尚未结案。原告满开亮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满开亮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满开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