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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4093号。法定代表人董俊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29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超过两年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该案不予执行,现决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江东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马 林审判员 :叶小彭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陈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