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闫艳斌与秦凤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艳斌,秦凤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闫艳斌,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秦凤芬,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艳斌与被执行人秦凤芬人格权一案中,判决书尚未生效,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