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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闫艳斌与秦凤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艳斌,秦凤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闫艳斌,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秦凤芬,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艳斌与被执行人秦凤芬人格权一案中,判决书尚未生效,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