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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7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国凤与贯景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凤,贯景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076号原告:吴国凤,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雪,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贯景杰,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吴国凤与被告贯景杰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吴国凤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凤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吴国凤负担。审判员  卢玉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