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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钦,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刑初795号自诉人王改钦,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人李胜利,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自诉人王改钦以被告人李胜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改钦撤诉。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