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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铁岭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原告铁岭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县盐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辽12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福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     伟     君审判员 刘军审判员闫利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