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肖良栋、吴恭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良栋,吴恭武,吴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肖良栋,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恭武,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诗富,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良栋与被执行人吴恭武、吴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