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与广州欢聚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广州欢聚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4468号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雄郭西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郑旭飞,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俊,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欢聚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3层。法定代表人:李学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姣丽,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川,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欢聚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欢聚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欢聚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欢聚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诉讼费10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半径电力铜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欢聚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荐宗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人民陪审员 李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楚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