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洪万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万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万红,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万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德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万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9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洪万红醉酒后驾驶闽G×××××号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永安市大榕树路段时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洪万红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93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洪万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的证言;3、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事故现场和抽取血样照片;5.被告人洪万红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万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万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万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燕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