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功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5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永县。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一智,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功异,男,1942年8月16日出生,住江永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功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功异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5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