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万惠明与蔡孝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惠明,蔡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6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惠明,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孝强,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上诉人万惠明因与被上诉人蔡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向万惠明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66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万惠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惠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一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