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杲某1与于某1、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某1,于某1,王某,于某2,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594号原告:杲某1,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杲某2,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于某1,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2,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杲某1诉被告于某1、王某、于某2、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杲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杲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杲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杲某1负担。审判员王岩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