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8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红伟与被执行人徐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伟,徐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伟。被执行人:徐小妹。申请执行人张红伟与被执行人徐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336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小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罚款决定。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经多次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王中鑫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可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