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行审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慕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慕靖,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1行审17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环城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0065-8。法定代表人吴升峰,局长。被执行人陈慕靖,男,1987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林秀(被执行人陈慕靖之妻),女,1992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汀计生征决字〔2016〕第1010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材料不符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慕靖、林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陈慕靖、林秀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黄石荣审 判 员 刘小斌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