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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兆兵、杜世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兆兵,杜世菊,袁兆学,王学英,孟祥华,袁从标,申发钦,范爱华,祝兴宏,蔡玉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968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成,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兆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波,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杜世菊,女。被告:袁兆学,男。被告:王学英,女。被告:孟祥华,男。被告:袁从标,男。被告:申发钦,男。被告:范爱华,男。被告:祝兴宏,男。被告:蔡玉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兆兵、杜世菊、袁兆学、王学英、孟祥华、袁从标、申发钦、范爱华、祝兴宏、蔡玉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