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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华明与段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华明,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华明,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段伟,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陈华明因与被申请人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17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华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1、陈华明和段伟在此笔借款之前素不相识,此笔款是段伟委托金明叫陈华明帮忙转借给金万科房地产公司,以获得高息回报,并非是陈华明做生意周转需要所借,陈华明不应承担偿还义务。2014年7月3日,金明叫陈华明出具借条,其由于法律意识淡泊,才出具的借条,陈华明没有占有该笔款,实际上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是金万科公司的受害者。2、原审判决认定陈华明只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是陈华明支付了从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的利息,2014年12月份金万科房地产公司周转困难,向再审申请人出示了一份降息通知,把利息改为两个月一付并降息,再审申请人又向段伟支付了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利息共计3200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6)渝0117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段伟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是借钱给陈华明,有打款记录,也有陈华明写的借条,被申请人并不清楚陈华明把钱拿去做什么,他应向别人追债,而不能拒绝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2016)渝0117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24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陈华明,该民事判决书的生效起算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再审申请人陈华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华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爱蓉审判员  董文峰审判员  陈小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兴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