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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项行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公司万源分公司,项行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773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公司万源分公司。负责人:张维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特别授权),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行松,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项行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菡 来自